新旧骨折的同一认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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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○年一月八日晚八点时分,穆某驾驶着AX100型摩托车行驶到内蒙古自治区某旗中山路中心塔北侧时,突然与骑自行车的曹某撞在了一起。次日曹某到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,医院诊断为“右股骨颈骨折,右股骨头坏死 ”,之后曹某又转至旗蒙医院、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。二○○二年四月三十号内蒙古自治区某盟检察分院对曹某的伤情进行鉴定,结论为构成Ⅹ级伤残。后曹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,一审判决后,穆某不服判决,提出曹某在事发前50天前(即1999年11月18日)右股骨颈曾受损伤,当时所摄X光片已具有股骨颈骨折。请求对曹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。

        经过阅读案卷材料,这次鉴定的主要焦点定位在——两次受伤后所拍摄的X光片所示的骨折是否是同一骨折,第二次受伤是否造成新的骨折。这里就涉及X光片所示骨折同一认定的问题。认定同一的关键依据是比较以下几点:骨折的形态;骨折愈合的情况及综合考虑X光片拍摄的因素。这样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。

       将两张受伤后拍摄的X光片来比对,1999年11月18日X光片显示:右股骨颈纵行骨折,上缘断端分离约0.7cm,骨折线呈“M”型,有三个拐点,四段折线,自股骨颈上缘到下缘长度分别为,1.7,2.0,1.5,2.0cm左右。股骨颈中下部断端嵌插,长度较对侧缩短2.0cm 。2000年1月11日X 光片显示:右股骨颈纵行骨折,股骨颈上缘分离约0.9cm,骨折线呈“M”型,有三个拐点,四段折线,自股骨颈上缘到下缘长度分别为,1.9、2.0、1.5、1.5cm左右,股骨颈中下部骨质断端嵌插,长度较对侧缩短2.2cm。骨折线周围可见一定程度的高密度的骨痂。比较两张X光片,右侧股骨颈骨折线形态和长度基本吻合,右侧股骨颈嵌插缩短长度基本吻合,两张X光片上的骨折的形态基本相似,也没有见到新形成的骨折线。这样骨折的形态学的比对基本吻合。

       2000年1月11日X光片示骨折线周围可见一定程度的高密度的骨痂,说明有骨折到修复愈合。一般机体长骨的完全骨折3个月进入骨痂愈合塑形期,考虑股骨颈部血供的特殊性,股骨颈部的骨折的骨痂愈合塑形期明显要晚于3个月,曹某在2000年1月8日右髋部又遭受外伤,此时距离1999年11月18号约有50天左右,骨折的愈合进程正处于血肿极化期向骨痂形成期的转化期。此时遭受外伤会加重原有损伤。这样骨折愈合的情况也与X光片所示吻合。

        通过上述分析,综合考虑拍摄X光片时的体位和拍摄角度及射线量,及X光机的参数不同等影响因素,可以认定2000年1月份的骨折分离程度较1999年11月份的骨折分离程度大,2000年1月份未形成新的骨折线,分析是在原有骨折的愈合过程之中又受到外力的作用,使原有的骨折分离加重,2000年1月份的骨折对1999年11月份的骨折损伤程度有一定的加重影响。

       鉴定结论作出以后,得到法庭的采信,使纠纷及时得到了解决。